1.总则
1.0.1为使机械式停车库(场)(以下简称停车库)的设计符合相关建设项目的使用要求和城市交通等的管理要求,特别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本市新建的停车库设计。扩建或改建的停车库设计可参照执行。
1.0.3停车库配置的停车设备,其安全和性能均应符合该设备现行的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定。
1.0.4停车库的设计必须安全可靠,方便高效,并符合城市规划、交通、消防和环保以及停车信息发布等方面的要求。
1.0.5停车库及其各项配套设施的设计,应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艺。
1.0.6停车库及其各项配套设施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的规定。
3.0.1停车库的规划、选址和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的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与建筑配套建设的停车库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
3.0.2停车库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规模和建库地点的交通环境情况来确定,并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3.0.3停车库及其停车设备的类别应根据所需停车位数量、交通和环境情况、建筑物的规模和布局以及可利用的土地面积和空间等具体条件进行选择和设计。
3.0.4停车设备的类别见附录A
3.0.5常用停车设备适停车辆的外轮廓尺寸和质量见表3.0.5
机械式停车库设计规范
3.0.6停车库宜配置1/4或以上机械式停车位总数的适停车辆为中型车
以上的停车设备。
3.0.7典型停车设备的单车更大进(出)时间均应符合表3.0.7的规定
机械式停车库设计规范
3.0.8公共停车库的全部车辆连续出库时间或全部车辆连续入库时间均不应大于2h。
3.0.9停车库的设计应保证在停车库设备和停车库各种配套设施的安装、调试、使用和维修过程中的安全性、合理性和方便性。
4建筑和结构
4.1建筑设计
4.1.1停车库的建筑应按照实际采用的停车设备进行设计。典型车库设备的占用空间尺寸见附录B。
4.1.2根据停车设备的类别和停车库的规模,应备置机房、控制室、管理办公室等辅助用房和必要的生活设施。
4.1.3停车库的出入口和人行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出入口宜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2出入口门洞的宽度应符合本规程第5.0.5条的规定,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2m。
3设置在停车设备周围的人行通道,其宽度应大于0.6m,净空高度应大于1.8m。
4人员安全出口和车辆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
5人员安全出口和车辆疏散出口处应设置醒目的标志。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6有车道(人)的停车库额每个防火分区内,其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
1)同一时间的人数不超过25人;
2)停车位数量不大于50个。
4.1.4地下停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他停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停车库的停车位数量为50个及以下时,其耐火等级可为三级,但其屋顶承重构件应为不燃烧体。
4.1.5各级耐火等级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相关规定。
4.1.6停车库内防火分区更大允许建筑面积应不和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相关规定。
4.1.7停车库内的装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内墙面和平顶应采用不燃烧体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燃烧体材料或难燃烧体材料。
2内墙面宜采用防潮、防霉材料。
3变形缝的表面装饰应采用不燃烧体材料。
4.1.8停车库的楼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强度大、易清洁、易冲洗的不燃烧体材料。
2应具有耐磨、耐水、耐油和防滑的功能。
3地坪应有不小于1%的排水坡度,并有相应的排水系统。
4.0.9停车库的屋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不燃烧体材料或难燃烧体材料。
2当屋盖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不燃烧体材料时,防火墙或防火隔墙可砌至屋面基层底部,不必高出屋面。
4.1.10停车库内通过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下的停车设备地坑,应将防火墙或防火隔墙延伸至地坑底板。